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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漏水三年没人管,房主无奈把楼上邻居告上法庭。物业说是防水出了问题,但楼上邻居不认可。为找出漏水原因,房主花2万元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结果却出人意料,司法鉴定机构终给出的结论是无法确定漏水原因。如何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

      央广网财经北京2月2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日,北京一位业主向我们节目反映,他2006年年底入住新房,2010年7月时,他发现客厅卫生间的房顶漏水,当时物业公司的两位工程师上门查找漏水原因,后漏水原因找到了,却没人愿意维修。他家房顶漏水的问题一直拖到现在都还没有解决。

      物业公司在2010年7月下旬上门找到漏水原因后,开具了一份关于新中环公寓一号楼某室卫生间漏水的证明,证明中提到,物业公司的张工程师拆开李先生家的卫生间吊顶发现,主管道附近屋顶漏水,经公司两位工程师与楼上业主协商同意,楼上住户卫生间停用一星期,再查看。一星期后进行查看发现,没有漏水情况,据此物业公司判断,楼上住户卫生间地面防水有问题,不是卫生间主管道漏水。9月初漏水房屋业主再次向物业公司反映,屋顶还是经常漏水,经公司工程师查看,屋顶确实漏水,工程师还询问了楼上业主,得知楼上住户卫生间仍然经常使用。

      这份证明文件上盖有物业公司的印章,还附有一个漏水位置的平面示意图,图上标明有三处漏水点。漏水点是找到了,却没人愿意维修。

      房屋漏水三年没人管,业主李先生无奈,后将楼上邻居告上法庭。

      司法鉴定费高达2万元,李先生认为,这笔钱不应该由他来支付,但是为了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也为了能够彻底解决困扰了他三年的房顶漏水问题,他后还是支付了这笔高额的鉴定费,但司法鉴定机构终给出的鉴定结果却出乎意料。

      物业公司给出的鉴定结果是楼上住户卫生间地面防水出现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终给出的结论却是无法确定漏水原因。李先生说现在也不知道该相信谁,没想到,进行司法鉴定后漏水问题更难解决了,让他十分焦虑。记者在这之后拨通了物业公司经理的电话,对方回复,现在他们也不知道具体是哪里出了问题,反正水管没有问题,水管没有跑冒滴漏的现象。

      李先生后来仔细翻看鉴定报告,发现鉴定公司是在鉴定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闭水试验,这一发现让他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产生了质疑,后来他又发现了更多问题。之后,他向法院提出了自己对北京建研院司鉴中心房屋漏水原因鉴定报告的质疑。在这之后,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回复了一封鉴定异议回复函。李先生告诉记者,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提出的质疑没有直接予以答复,所以他希望在媒体的帮助下,自己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结论。

      李先生还提到,如果司法鉴定中心确实无法确定漏水原因,那么就应该按照法院下发的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上的规定收取鉴定费。

      记者注意到,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中提到,根据“国家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次鉴定需预收取该案件鉴定费2万元。

      此鉴定如能正常鉴定并得出相关的鉴定结论,按具体鉴定工作量进行收取。如出现现场勘验后确定因某种原因已无法进行鉴定,收取出场费2000元。如现场正常进行鉴定,但没有得出漏水原因,鉴定费用按具体鉴定工作量确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作出详细规定。

      新房交付前开发商应行驶告知权

      《规定》中称,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保修和质量缺陷治理义务。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责任。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工作。

      房屋进行出租或者转让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承租人或者受让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出让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查询。

      四种情形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并现场勘察后,认为需要申请人提供房屋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资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申请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可以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期限、费用等有关事项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鉴定单位约定。

      第十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

      危房解危处后出租的应告知承租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的条件和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危险房屋解危可以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旧城区改造等方式进行。危险房屋在解危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出租;不得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危险房屋依照规定采取解危处置措施后出租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告知承租人房屋安全的相关信息和使用安全的相关要求。

    品牌 深圳房屋检测公司
    价格: 面议
    产品关键字: 遵义房屋安全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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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2/11/18 18: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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